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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706执123号

李海平、铜陵大众环保钙化物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李海平;铜陵大众环保钙化物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706执123号

申请执行人:李海平,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铜陵大众环保钙化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法定代表人:余朝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海平与被执行人铜陵大众环保钙化物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大众环保钙化物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8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松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