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9民终27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岳小龙,男,198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开心果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南乐县产业聚集区小微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赵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军,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昭玉,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颜芳,女,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岳小龙与被上诉人濮阳市开心果工艺品有限公司、赵军、王昭玉、李颜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王昭玉涉嫌犯罪正在审查之中,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杨庆安
审判员 李光胜
审判员 张慧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颖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