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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12民初784号

原告王炳烨与被告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被告鲁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12-15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炳烨;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鲁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2民初784号

原告:王炳烨,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迟军,山东源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超,山东源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飞,职务总经理。

被告:鲁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飞,职务董事长。 上述两被告

委托代理人:马海峰,山东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

委托代理人:黄维宝,山东盟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王炳烨与被告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旋地产公司)、被告鲁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德建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人民币80000元;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因建设海德堡澜廷小区资金需求,于2017年10月18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原告交付借款后被告出具借据。借款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提前偿还借款。2018年3月13日,原告向被告申请还款,被告同意并给原告出具变更申请单。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凯旋地产公司、鲁德建设公司未做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方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庭审中原告提交借款合同、借据,证明2017年10月因被告建房需要资金从原告处借款8万元,并出具借据。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将原告的上述原件收回,但至今未还款。原告提交pos单及银行流水一份,证明2017年10月18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借款80000元。 另查明,案外人王道希自认,涉案借款系从其银行卡代为支付,对原告主张诉讼权利无异议。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及时清偿。关于原告主张被告鲁德建设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因其提交的pos单、银行流水单为原件,该证据显示收款人为鲁德建设公司,且原告提交了鲁德建设公司变更申请单,因此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被告鲁德建设公司未到庭答辩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被告鲁德建设公司应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凯旋地产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庭审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借款合同、借据、收据,但均为复印件,原告应负有继续举证的义务,因其未完成相应的举证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凯旋地产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鲁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炳烨借款本金8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鲁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思宏

人民陪审员  李陆军

人民陪审员  王 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郑 伟

书 记 员  张铭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