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981执172号
申请执行人:梁引连,女,汉族,1961年4月19日出生,原平市印刷厂退休职工,现住原平市文化北路。
被执行人:王少平,男,汉族,1963年1月27日出生,原平市市政公司下岗职工,现住原平市文化南路文体广场对面租房居住。本院在执行梁引连与王少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王少平的存款或扣留、提取王少平的收入21540元及利息;
二、查封、扣押王少平的价值21540元及利息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蔡茂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国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