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326民初2266号
原告:洛阳明安钢构有限公司(原洛阳明安金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晓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保利,男,汉族,1975年7月5日生,住洛阳市涧**,该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勇军,男,汉族,1974年7月10日生,住洛阳市西工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冠胜,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企图时代**。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晓雷,河南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洛阳明安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明安钢构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将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10000元,原告洛阳明安钢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明安钢构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明安钢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洛阳明安钢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常静然
审 判 员 侯占梅
人民陪审员 徐正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