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81执2969号
申请执行人:陆文岳,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执行人:管耀欢,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申请执行人陆文岳与被执行人管耀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281民初103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陆文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管耀欢返还申请执行人陆文岳借款本金678150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管耀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管耀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管耀欢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管耀欢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有价证券。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的案件较多,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余姚市××街道××室的房产已另案评估并拍卖成交,款项已分配完毕。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管耀欢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管耀欢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管耀欢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并已网络布控。同时已对被执行人管耀欢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陆文岳。其没有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管耀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281执296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邝亚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建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