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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102执256号

蒋美荣与王彦平、赵彤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04-26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彦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8)陕0102执256号王彦平:赵彤彤:我院受理蒋美荣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0102民初4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蒋美荣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将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蒋美荣案款20万元及利息5000元、案件受理费5125元转至我院(帐号附后),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你应按日息万分之一点七五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3052元由你承担。开户银行:浦发银行西安桃园路支行账户名称: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0154900090996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联系人:米志宏联系电话:81616015本院地址: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229号邮编:710015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为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