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222民初2891号
原告:汪世春,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芜湖润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149749132T。
法定代表人:庞宏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强昌连,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汪世春与芜湖润利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首次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作出(2017)皖0222民初3399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汪世春对判决不服,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0日作出(2018)皖02民终3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7)皖0222民初3399号民事判决,并发回本院重审。2018年10月16日,本院再次立案受理,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芜湖润利化工有限公司就繁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其他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汪世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已受理,案号为(2019)皖0222行初1号,该案现在审理中。且本案以该案判决结果为定案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汪世春与芜湖润利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须以(2019)皖0222行初1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程是珍
审判员 潘 婕
审判员 姚维贵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墨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