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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081执92号

赵敏、陈国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12-31
所属地区
河南省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赵敏;陈国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081执92号申请人赵敏,男,汉族,生于1952年8月13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陈国志,男,汉族,生于1967年7月20日,住禹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081民特6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按生效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国志的银行存款70000元(含执行费、诉讼费、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国志在有关单位的收入7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国志价值7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建武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拥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