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981执167号
申请执行人:郝小青,男,汉族,1978年11月10日出生,现住原平市东社镇南河底村。
申请执行人:郝强国,男,汉族,1981年5月25日出生,现住原平东社镇南河底村。
被执行人:郭志花,男,汉族,1986年6月20日出生,农民,现住原平市东社镇温东社村。本院在执行郝小青、郝强国与郭志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郭志花的存款或扣留、提取郭志花的收入119488.5元;
二、查封、扣押郭志花的价值119488.5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蔡茂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国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