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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981执167号

郝小青、郝强国与郭志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12-09
所属地区
山西省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郝小青;郝强国;郭志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981执167号

申请执行人:郝小青,男,汉族,1978年11月10日出生,现住原平市东社镇南河底村。

申请执行人:郝强国,男,汉族,1981年5月25日出生,现住原平东社镇南河底村。

被执行人:郭志花,男,汉族,1986年6月20日出生,农民,现住原平市东社镇温东社村。本院在执行郝小青、郝强国与郭志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郭志花的存款或扣留、提取郭志花的收入119488.5元;

二、查封、扣押郭志花的价值119488.5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蔡茂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国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