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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保406号

陈树英、邱少彬、梁其勇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03-27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财产保全
当事人
陈树英;邱少彬;梁其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保406号

申请人:陈树英,男,汉族,1970年2月20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代理人:肖成仁,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利媚,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邱少彬,男,汉族,1971年9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

申请人:梁其勇,男,汉族,1955年10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陈树英与被申请人邱少彬、梁其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梁其勇价值人民币4,0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保函(保单号:2019-0042)作为担保。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梁其勇价值人民币4,0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徐 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丽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