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刑更47号 罪犯李明,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广西陆川县人,现在广西贵港监狱服刑。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玉中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6)桂刑核63616635号刑事裁定,核准对李明的判决。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7月1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贵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并经广西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于2019年1月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西贵港监狱提出,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46.28分,没有故意犯罪,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将罪犯李明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广西贵港监狱提出对罪犯李明的减刑建议,有罪犯计分考核手册、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明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应当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将罪犯李明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苏建规
审 判 员 纪 娜
审 判 员 徐 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甘政宏
书 记 员 韦江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