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402执330号
申请执行人:闫伟起,男,汉族,生于1988年2月4日,住白银市景泰县。
被执行人:张启辉,男,汉族,生于1987年10月15日,住白银区。申请执行人闫伟起与被执行人张启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甘0402民初45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启辉的银行存款50650元(其中执行费650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启辉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启辉应当履行义务的部分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陆晓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蔺敬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