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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402执330号

闫伟起与被执行人张启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12-26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闫伟起;张启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402执330号

申请执行人:闫伟起,男,汉族,生于1988年2月4日,住白银市景泰县。

被执行人:张启辉,男,汉族,生于1987年10月15日,住白银区。申请执行人闫伟起与被执行人张启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甘0402民初45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启辉的银行存款50650元(其中执行费650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启辉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启辉应当履行义务的部分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陆晓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蔺敬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