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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304执119号之一

熊伟文、曾燕清、尹文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熊伟文;曾燕清;尹文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304执1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尹文胜,男,汉族,1968年7月7日生,住广西灵川县。

被执行人:曾燕清,男,汉族,1973年5月11日生,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

被执行人:熊伟文,汉族,1966年10月18日出生,住桂林市象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民终171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曾燕清账号内的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执行人熊伟文账号内的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苏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韦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