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渝0103民初1405号

张进与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05-1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进;吴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3民初1405号

原告:张进,男,汉族,1974年1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菲,重庆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智勇,重庆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华,男,汉族,1975年1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进与被告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张进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进撤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27元,由原告张进负担。

审 判 员  吴 庆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黄书陶

书 记 员  刘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