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3民初1405号
原告:张进,男,汉族,1974年1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菲,重庆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智勇,重庆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华,男,汉族,1975年1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进与被告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张进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进撤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27元,由原告张进负担。
审 判 员 吴 庆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黄书陶
书 记 员 刘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