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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85民初5378号

赵某某与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10-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郑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785民初5378号

原告:赵某某,男,1987年10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梅,山东瑞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男,1975年8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郑某某早已不在高密市柴沟镇东注沟村101号居住生活,在山东省安丘市从事商业活动,被告郑某某的住所地不明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而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原告处,据此,本案应移送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肖建波

人民陪审员  张世举

人民陪审员  郑光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闫丽萍

书记员任梦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