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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02执377号

尚昌存、尚昌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06-10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尚昌存;尚昌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102执377号

申请执行人:尚昌存,女,汉族,1963年6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尚昌俊,男,汉族,1968年2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作出的(2018)皖0102民初4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尚昌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尚昌俊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德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傅有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