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102执377号
申请执行人:尚昌存,女,汉族,1963年6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尚昌俊,男,汉族,1968年2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作出的(2018)皖0102民初4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尚昌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尚昌俊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德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傅有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