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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323执50号之一

刘冬琴、谢守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北省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冬琴;谢守万;王洪英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323执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冬琴,女,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执行人:谢守万,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桥东路**,现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执行人:王洪英,女,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桥东路**北省竹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冬琴与被执行人谢守万、王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8)鄂0323民初20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王洪英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72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洪英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山人民路支行的账户62×××72存款,限额冻结13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易淑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雷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