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37号
申请人:徐锋,男,197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申请人:王官平,女,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艳霞,遵义市汇川区中心法律服务所律师。被保全人:梁永,男,198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峰,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何波,男,汉族,1989年3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原告徐锋、王官平与被告梁永、何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梁永、何波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施仲平、何明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梁永、何波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德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方钰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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