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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保37号

徐锋、王官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1-03-26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锋;王官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37号

申请人:徐锋,男,197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申请人:王官平,女,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艳霞,遵义市汇川区中心法律服务所律师。被保全人:梁永,男,198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峰,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何波,男,汉族,1989年3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原告徐锋、王官平与被告梁永、何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梁永、何波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施仲平、何明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梁永、何波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德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方钰烨

书记员张芹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