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内2502民初4252号
原告:王晓波,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回族,现住锡林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格日勒,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锡林浩特市民康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新新干洗店,住所地锡林浩特市百货大楼二楼彩扩中心。
负责人:刘星亮。
被告:锡林浩特市民康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额尔敦西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由树庭,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波与被告锡林浩特市民康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新新干洗店、锡林浩特市民康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波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锡林浩特市民康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新新干洗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晓波申请撤回对锡林浩特市民康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新新干洗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波撤回对锡林浩特市民康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新新干洗店的起诉。
审判员 包俊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志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