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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526民初63号

威宁伊卓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陶泽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11-30
所属地区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威宁伊卓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陶泽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526民初63号 原告威宁伊卓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威宁县草海镇威双大道高原明珠对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5650176275。

法定代表人:任富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娟(特别授权),贵州浩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4201711937544。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迁祝(特别授权),贵州浩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4201611538046。 被告陶泽飞,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宁伊卓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陶泽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由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伟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宁伊卓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威宁伊卓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世永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熊 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