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9执2335号 被执行人杨燕凤,女,汉族,1976年12月5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被执行人杨燕凤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9刑初435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知协助执行单位将人民币10000.00元划拨至本院执行款账户。协助执行单位已协助执行,本院已将执行款人民币10000.00元上缴国库。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9刑初435号刑事判决判处被执行人杨燕凤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应当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9刑初435号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唐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