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705执129号之四十六
被执行人:广厦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
法定代表人:杜某谭,机构代码:91330783142929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0705民初472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广厦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泉州银行财产价值人民币1800000元及其利息或扣划、查封、扣押、提取、扣留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坦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沈啸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