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2财保71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冯嘉,女,汉族,1981年2月16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
申请人:文静,女,汉族,1980年9月2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
申请人:喻明,男,汉族,1972年8月3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冯嘉申请文静、喻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2016)云0102财保71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扣押了文静、喻明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008000元的财产。2019年1月20日,冯嘉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冯嘉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文静、喻明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008000元的财产(具体财产内容以本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维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妍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