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791民初2099号之一
原告:陈效武,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印超,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怀进,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赵洪翠,女,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经济开发区。
第三人:菏泽市牡丹区金民房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考棚街北侧吉祥商城25号。
法定代表人:洪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效武与被告王怀进、赵洪翠、第三人菏泽市牡丹区金民房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忠钦
人民陪审员 翟福利
人民陪审员 牛银姣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