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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0104执724号

邹桂莉与王志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12-24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邹桂莉;王志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黑0104执724号

申请执行人:邹桂莉,女,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执行人:王志军,女,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执行邹桂莉与王志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志军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志军在银行、住房公积金账户、支付宝及财付通、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 森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卢帅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