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黑0104执724号
申请执行人:邹桂莉,女,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执行人:王志军,女,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执行邹桂莉与王志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志军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志军在银行、住房公积金账户、支付宝及财付通、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 森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卢帅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