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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124民初2357号

张烨与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陕西管理公司,干靖,陕西大通置业有限公司周至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05-20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烨;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陕西管理公司;干靖;陕西大通置业有限公司周至分公司;陕西金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陕0124民初2357号

原告:张烨,男,1966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周至县。

委托代理人:汤智瑜,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金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史卫武,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干靖,女,1975年6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身份证号码:420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大通置业有限公司周至分公司,住所地:周至县。

法定代表人:李战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蓓蕾,女,1990年4月3日生,汉族,住西咸新区,系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

被告: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陕西管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庞芝祥,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烨诉被告干靖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烨及其委托代理人汤智瑜、被告干靖、被告陕西大通置业有限公司周至分公司(以下简称“大通置业公司”)委托代理人牛蓓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陕西金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公司”)、被告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陕西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兴安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张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①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用35426元及其利息;②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30日原告与被告干靖签订了《地暖施工合同》,承包了被告大通置业公司开发建设的XX城”7 ♯、11♯楼的地板辐射采暖劳务。约定2015年8月1日进场施工,施工工期为20个工作日。之后,原告即带领10多个农民工按期进入工地工作。由于总包方和发包方与第三方等种种原因影响了正常施工,导致该地暖工程施工拖延了4个多月才完工,中途被告未给原告任何误工补助,交工后也不及时的支付劳务报酬。原告多次找被告干靖及开发商,但他们总是相互推诿和以各种理由一再推脱,最后连被告干靖都找不到了。无奈,2016年元月原告到周至县“拖欠农民工工资处理办公室”投诉,但至今未果。2018年在周至县信访局的督办下,原告才终于得到了被告干靖及开发商、发包方、分包方的基本信息。为维护原告等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满足原告如上请求目的。被告金丰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进行答辩。

被告干靖辩称,原告承包的地暖工程施工结束后没有及时通知被告检查施工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亦未找被告验收。另外,原告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活儿干完,造成工期延误,也没有办法测量面积,导致其和被告大通置业公司没有办法结算。同时工程结束后,地暖管要试压,但原告在试压结束后没有将地暖管里的水催放出来,造成两栋楼120户的管道冻裂,亦造成甲方有理由不支付工程款。其要求原告进行维修,但原告不来工地,无奈自己花费材料费及人工费进行了维修。综上,被告没有办法支付原告劳务款,因为原告也给被告造成了相关的损失。

被告大通置业公司辩称,其不是合同的相对方,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原告起诉大通置业公司没有事实根据,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属于实际施工人,因此原告起诉要求大通置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根据。综上,原告起诉被告公司没有事实根据,亦没有法律根据,故被告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被告兴安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进行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周至县XX城”项目由被告大通置业公司开发建设,大通置业公司曾借用陕西国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被告干靖借用被告金丰公司的资质与陕西国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XX城” 7 ♯、11♯楼的安装施工合同。之后被告干靖又以个人的名义与原告就XX城”7 ♯、11♯楼的地暖工程签订了地暖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和结算方式为暂定总施工面积约13000㎡(工程施工完毕验收合格后,按施工图纸据实结算),合同暂定总价为45500元。该工程按实际采暖面积结算。合同签订后,原告带领10多名工人进入XX城”7 ♯、11♯楼进行施工,原告具体完成了16278.95㎡的工程量(测量施工面积时,在场人员有原告张烨、被告干靖方有管理人员张某某,另外还有工人代表赵伟)。该工程量折合费用为56976.33元、另外打洞为990元、双层钢网施工为1440元、热熔结头和维修结头为420元、住房租金为600元,以上共计为60426.33元。另查明,被告干靖已给付原告劳务款25000元,余款35426.33元一直未给付。被告干靖主张原告试压结束后,未将地暖管里的水摧放出来,导致两栋楼120户的管道冻裂,给其造成了损失,对此原告否认,被告干靖就其该主张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佐证。又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2月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兴安公司的起诉,庭审后又申请撤回对被告金丰公司和大通置业公司的起诉。审理中,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干靖签订了地暖施工合同,依据该合同被告干靖将XX城”7 ♯、11 ♯号楼的地板辐射采暖工程发包给了原告。原告带领十几个民工进行施工,最终完成了16278.95㎡的工程量(测量面积时,原告及被告干靖方管理人员张某某在场,另外还有工人代表赵伟亦在场)。被告干靖主张原告所干的工程量未进行测量,同时还主张工程完毕后,原告在地暖管试压结束后未排出地暖管道里的水,导致120户的地暖管道被冻裂,给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对此原告予以否认,被告干靖就其该主张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告要求被告干靖支付劳务费,有录音和微信聊天记录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故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请求支付所欠劳务款之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予支持。原告申请撤回对除干靖之外的其余被告的起诉,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干靖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张烨劳务费35426元。

二、驳回原告张烨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6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干靖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答  远  利

代理

审判员     赵      彤

人民陪审员     郭  建  民 

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京  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