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323执恢27号
申请执行人:梁后春,男,汉族,生于1973年8月11日,住蓬安县。
被执行人:王全云,男,汉族,生于1974年2月18日,住蓬安县。
被执行人:李英,女,汉族,生于1975年8月22日,住蓬安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蓬安县人民法院(2018)川1323民初52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梁后春申请执行王全云、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查明被执行人王全云、李英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王全云、李英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10,950元至蓬安县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林 玄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海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