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117执异3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南京晓丘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
法定代表人:邱以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玉新,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强媛,上海申浩(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南京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
法定代表人:王洪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静,江苏晔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永,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邱德军,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被执行人:武建美,女,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力通公司)与被执行人邱德军、武建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南京晓丘纸业有限公司(简称晓丘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举行了听证。异议人晓丘公司委托的代理人强媛,申请执行人力通公司委托的代理人李静、曹永到庭参加听证。听证后,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查终结。力通公司与邱德军、武建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2018)苏0117民终6562号民事判决,判决撤销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7民初3141号民事判决;邱德军、武建美向力通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7876567.65元及利息(以本金37876567.65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该判决书生效后,力通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17)苏0117执1411号。该案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2017)苏0117执1411号执行裁定,裁定晓丘公司在2398.0383万元的范围内向力通公司承担责任;冻结晓丘公司银行存款2398.038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于同日向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扣留晓丘公司位于溧水区经济开发区××拆迁款2398.0383万元,期限三年。异议人晓丘公司提出异议称,1.晓丘公司与力通公司申请执行的案件无关,晓丘公司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也未收到案件当事人的任何款项,晓丘公司收到的南京润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支付给南京飞雄海运有限公司(简称飞雄公司)的款项,收到后晓丘公司随即按照邱德军的要求支付给了陈秀英,晓丘公司仅仅是过账而已,晓丘公司未受益,说明晓丘公司与执行案件及申请执行人之间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故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无任何事实依据,应当立即裁定终止对晓丘公司继续执行,防止给晓丘公司造成损失。2.该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7条规定,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前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该规定不适用于晓丘公司,因为晓丘公司从未收到过协助执行裁定,更未在收到协助执行裁定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款项。晓丘公司向陈秀英支付款项没有任何限制,也未违反任何法律规定,且已具体实施,晓丘公司没有任何过错。综上所述,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裁定晓丘公司向力通公司承担责任是错误的,应予撤销。申请执行人力通公司辩称,一、异议人晓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邱德军,晓丘公司应当承担涉案拆迁款的追回或赔偿责任。1.2017年5月17日,邱德军将本人占股100%的独资公司转让90%的股权给其女儿邱以慧的行为实质是逃避债务、虚假转让。一方面,该行为涉嫌逃避债务,转让股权的行为和力通公司的起诉在时间上仅相差13天,邱德军在欠力通公司数千万元债务并在得知力通公司将对其起诉后,于2017年5月17日将上述股权转让。力通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对邱德军提起诉讼。另一方面,这一行为涉嫌虚假转让,没有证据证明该转让行为支付了合理对价,可以看出邱德军的股权转让行为实质是为逃避债务由其女儿的代持行为。2.晓丘公司忠实地执行了邱德军的意思,晓丘公司是邱德军转移涉案拆迁款的工具,涉案拆迁款的领取人是邱德军,将拆迁款汇入晓丘公司的是邱德军,而将拆迁款转付陈秀英也是晓丘公司遵从了邱德军的意志。一方面,如果邱德军不是晓丘纸业的实际控制人,其不敢也不会将2000多万元拆迁款汇入晓丘公司。另一方面,如果邱德军不是晓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晓丘公司也没有义务进行所谓的过账。3.晓丘公司业是邱德军的家族企业,晓丘公司由邱德军占股10%,其女儿邱以慧占股90%并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其妻子武建美为监事。从该公司的结构可看出,晓丘公司实际上是由邱德军本人实际控制的家族企业。从上述三点可以看出,邱德军对涉案拆迁款被采取保全措施是明知的,而其作为实际控制人的晓丘公司对该涉案拆迁款被采取保全措施也是明知的。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溧水区人民法院要求责任人晓丘公司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赔偿责任事实清楚、依据充分。
二、溧水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9)苏0117执1411号责令退还款项通知书,晓丘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已丧失异议权。
三、溧水区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7条的规定是正确的,邱德军对涉案款项被采取保全措施以及将要采取协助执行措施是明知的,那么由邱德军实际控制的晓丘公司对此也是明知的,其在明知的情况下擅自接受保全物并向他人支付,人民法院责令其追回或承担责任是正确的。
四、货币具有不特定性,邱德军取得案涉拆迁款2398.0383万元的时间为2018年1月16日,但晓丘公司支付给陈秀英1500万元的时间为2018年1月19日,支付800万的时间为2018年1月30日。结合晓丘公司支付给陈秀英款项的时间与金额,晓丘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该两笔款项就是邱德军的拆迁款,但是根据相关证据可以确认邱德军将拆迁公司的2000余万元拆迁款汇入了晓丘公司,所以晓丘公司应将该笔款项交由法院执行。
五、据力通公司了解,陈秀英是邱德军的母亲,结合该款项的流转,拆迁款由邱德军领取并汇入由其实际控制的晓丘公司,最后汇入其母亲的账号,可以看出这是典型的转移财产、规避法院执行的行为。
本院查明,邱德军与飞雄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民事调解书,邱德军与飞雄公司一致确认位于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宝塔北路××房产证号为宁房权证溧变字第××号,土地证号为宁溧国用(2015)第01219号的房地产是双方于2007年8月27日各出资50%共同购买,双方按份共有,各占50%的份额。2017年12月18日,南京润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飞雄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对飞雄公司所有的位于南京市××区经济开发区宝塔北路××号的房地产进行征迁,征收补偿款总额47960766元。力通公司与邱德军、武建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向南京市不动产登记局送达了(2017)苏0117民初314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飞雄公司位于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宝塔北路××号50%产权的不动产;2018年1月24日向南京润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送达了(2017)苏0117民初314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飞雄公司位于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宝塔北路××号的房地产的拆迁款,冻结期限三年,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2021年1月23日止。2018年1月16日,飞雄公司出具付款说明,载明“在2018年1月16日南京飞雄海运有限公司和溧水开发区拆迁部门进行拆迁,后南京润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支付给南京飞雄海运有限公司50%的拆迁款,此拆迁款直接背书到南京晓丘纸业有限公司,现本公司委托南京晓丘纸业有限公司将此款支付到邱德军指定账户名下(陈秀英,卡号62×××53),此款为邱德军在此房产里50%拆迁款,旺贵公司支付”。同日,南京润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将23980383元转入晓丘公司账户。2018年1月19日,晓丘公司向陈秀英账户转入1500万元。1月30日晓丘公司向陈秀英账户转入800万元。另查明,晓丘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公司执行董事邱以慧,武建美为公司监事。该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由邱德军发起成立,认缴(实缴)出资200万元。2017年5月17日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变更为2000万元,股东由邱德军变更为邱德军、邱以慧。2017年11月6日,法定代表人由邱德军变更为邱以慧。陈秀英与邱德军系母子关系。邱德军与武建美系夫妻关系,与邱以慧系父女关系。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7条规定,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前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力通公司与被执行人邱德军、武建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向晓丘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于2019年11月7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7条规定作出(2017)苏0117执1411号执行裁定,裁定晓丘公司在2398.0383万元的范围内向力通公司承担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的(2017)苏0117执1411号执行裁定。各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 刚
人民陪审员 黄烈隆
人民陪审员 郑兴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甘菊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