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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705执129号之四十二

广厦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12-20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广厦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705执129号之四十二

被执行人:广厦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

法定代表人:杜某谭,机构代码:91330783142929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0705民初472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广厦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台州银行财产价值人民币1800000元及其利息或扣划、查封、扣押、提取、扣留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坦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沈啸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