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6执11981号申请执行人陶天军,男,195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执行人王凤忠,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申请执行人陶天军与被执行人王凤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06民初287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
一、被告王凤忠于
二O一九年八月二十日前给付原告陶天军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41250元(户名:陶天军,开户行:交通银行郑州黄河路支行,账号:×××);案件受理费1563元,由被告王凤忠负担(于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日前给付原告陶天军)。权利人陶天军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如下:1、本院向被执行人王凤忠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已签收;2、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限制被执行人王凤忠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并已经送达限制消费令;3、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冻结被执行人王凤忠名下以下银行账户:中国银行账号×××,中国建设银行账号×××-1,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交通银行账号×××,广发银行账号×××,北京银行账号×××,兴业银行账号×××。以上账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4、申请执行人陶天军与被执行人王凤忠于2020年1月20日达成了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的还款总额为142813元,同意放弃对迟延履行利息的执行请求。王凤忠于2020年1月2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2万元,于2020年2月15日给付申请执行人3万元,剩余部分于每月15日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3万元,直至在2020年5月底前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陶天军与被执行人王凤忠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长期履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京0106民初287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田硕宁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玉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