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683执77号
申请执行人:杨学华,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
被执行人:胡远军,男,1962年0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
被执行人:谢贵泽,女,1962年0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本院在执行杨学华与胡远军、谢贵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2017)鄂0683民初18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胡远军、谢贵泽的银行存款*****元,或扣留、提取其*****元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东武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