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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705民初14号

黄桂香与江门市新会区财政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07-14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桂香;江门市新会区财政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705民初14号

原告:黄桂香,女,194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郁怀,系黄桂香的儿子。

被告:江门市新会区财政局,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尚志街四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0707114-3。

原告黄桂香与被告江门市新会区财政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黄桂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座落于江门市××区××城诗书街××102房屋的所有权过户给原告所有;2、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原座落于新会区××城诗书街××号关树德堂祖屋的业权属关氏四房人所有,由于当时属危房,于1983年四房人与被告签订了“关于征用关树德堂祖屋划分关仲瑜户协议书”,划分了四房人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占有此屋的实际面积,其中第三房关兆春份额由杨都想(妻子)(已故)、关月明(女)(已故)、原告(孙女)享有。1983年被告与原产权人方签订了“拆迁危房协议书”,将会城诗书街四巷19号危房拆建,新楼建成后补偿原产权人方41.52平方米新房使用,并在协议书第二页第八条明确签有被告协助原产权人方向房产部门领取房产契证。1989年新楼建成后,被告将房屋交付给产权方使用至今。由于被告没有办理相关的补偿、交付手续,虽然原产权人在危房拆建新房过程中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好手续,并且已领取“交换房屋证明书”,但仍不能为会城诗书街四巷11号102房办理新房产证。由于原房产人之一杨都想于1993年8月25日去世,其1个子女(关月明)有权继承杨都想的遗产,但关月明于1993年3月13日去世,其一个孙女(原告)有权继承其遗产,依此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依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协议纠纷案件作为行政案件处理的通知》【粤高法(2017)148号】第二条的规定,签订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履行补偿法定职责的方式,属于行政行为,因此引发的争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中,原告因房屋拆迁产生纠纷所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规定的立案条件。但该案件已立案受理,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桂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谭学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李开羚

书记员陈思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