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4破申1号
申请人:张岳江,男,1989年2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双庙乡楼张村,现住天津市北辰区。
申请人:曹永,男,1980年8月10日生,住安徽省蒙城县三义镇双曹村楼西庄**,现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
申请人:天津力威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石各庄镇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薛磊,经理。申请人张岳江、曹永以被申请人天津力威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向本院申请对天津力威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天津力威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天津力威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就该申请未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天津力威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拖欠申请人张岳江、曹永劳动报酬,有津武劳人仲字(2018)第797号为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的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天津力威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天津市武清区,其登记机关为天津市武清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张岳江、曹永对天津力威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享有合法债权,具备申请破产清算资格;天津力威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破产主体资格;天津力威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对申请人申请其破产未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且法定代表人薛磊下落不明,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无其他人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有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能,申请人请对天津力威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受理张岳江、曹永对天津力威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张 文
审 判 员 贾晓杰
代理
审判员 赵 琨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郭淑华附:裁定引用相关法条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