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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81执保36号

安徽省巢湖石强水泥发展有限公司、庐江县恒信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12-20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省巢湖石强水泥发展有限公司;庐江县恒信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吴登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81执保36号 申请保全人:安徽省巢湖石强水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散兵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4893740XJ。

法定代表人:胡顺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庐江县恒信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庐江县冶父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6629236569。

法定代表人:徐靖,该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吴登明,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保全人:徐靖,男,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安徽省巢湖石强水泥发展有限公司与庐江县恒信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吴登明、徐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2018)皖0181执保667号裁定,保全庐江县恒信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吴登明、徐靖价值1100万元财产,并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皖0181民初5655号民事判决,驳回安徽省巢湖石强水泥发展有限公司对吴登明、徐靖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根据当事人解除保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吴登明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敬元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正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