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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725民初6502号

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郓城县运达煤业有限公司、郓城万家兴电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01-02
所属地区
山东省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运达煤业有限公司;郓城万家兴电器有限公司;山东郓城华宝食品有限公司;苑立军;吕文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鲁1725民初6502号

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9196125Y,住所地郓城县东门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尹利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顺,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

被告:郓城县运达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南赵楼镇盐厂村。

法定代表人:苑立军,经理。

被告:郓城万家兴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东门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徐龙国,经理。

被告:山东郓城华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东门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曹先春,经理。

被告:苑立军,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

被告:吕文彬,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

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郓农商行)与被告郓城县运达煤业有限公司、郓城万家兴电器有限公司、山东郓城华宝食品有限公司、苑立军、吕文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郓城县运达煤业有限公司、郓城万家兴电器有限公司、山东郓城华宝食品有限公司、苑立军、吕文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郓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9180000元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郓城县运达煤业有限公司、郓城万家兴电器有限公司、山东郓城华宝食品有限公司、苑立军、吕文彬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31日借款人郓城县运达煤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60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到2018年8月30日,被告郓城万家兴电器有限公司、曹先春、苑立军、吕文彬、吕艺恒为该笔借款(包括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二年,贷款月利率为10.875‰,逾期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最新颁布逾期相应罚息利率计收。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款凭证、贷转存凭证记录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借款人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由被告郓城县运达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现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凯注: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