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881执947号
申请执行人:卫光华,男性,1973年7月1日出生,住洮南市。
被执行人:张忠玉,男性,1973年1月25日出生,住洮南市。 申请执行人卫光华与被执行人张忠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6)吉0881民初2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卫光华于2017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卫光华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0.00元。偿还借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8年12018年8月225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报告财产,并于2018年8月29日对被执行人银行及网络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证券等财产进行调查,并给付申请执行人。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因申请执行人提出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撤销本案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八条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五项、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吉0881执947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梁文波
审判员 李 晖
审判员 金安宁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