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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303执453号

山东恒昌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金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05-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山东恒昌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金友;山东华越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3执45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恒昌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科技工业园三嬴路12号。

被执行人:林金友,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

被执行人:山东华越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淄博科技工业园内一帆路以东、纳奇路以北。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0303民初5672号民事判决书,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金友、山东华越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3634303.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从中支付其欠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玉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信铭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