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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4080号

尹晓灵与苏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1-04-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尹晓灵;苏海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6民初14080号

原告:尹晓灵,女,199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天强、卢慧铮,均系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海龙,男,199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原告尹晓灵与被告苏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

审判员梅凯文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晓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慧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海龙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晓灵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1月20日至2019年3月31日间,被告向原告借款累计337400元,被告使用原告信用卡消费75900元,原告向被告催讨多次未果,现诉请判令:

一、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347570元及利息(从2020年2月1日开始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4757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

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苏海龙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30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宝转账6笔,每笔均为1万元。2019年1月31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宝转账2笔,每笔均为1万元。前述转账共计8万元。微信号“DAIKUAN9777”及微信号“ZX1992l0v1”的实名认证用户均为被告。原告向被告实名认证的微信号“DAIKUAN9777”转账记录如下: 转账日期 转账金额 转账日期 转账金额 转账日期 转账金额 转账日期 转账金额 2019-1-20 10000元 2019-1-30 10000元 2019-2-21 2000元 2019-3-23 6000元 2019-1-20 10000元 2019-1-30 10000元 2019-2-23 5000元 2019-3-26 8900元 2019-1-20 5000元 2019-1-31 10000元 2019-2-24 10000元 2019-3-31 10000元 2019-1-25 2000元 2019-1-31 10000元 2019-2-24 10000元 2019-3-31 10000元 2019-1-26 500元 2019-2-20 10000元 2019-2-24 10000元 2019-3-31 5000元 2019-1-30 10000元 2019-2-20 10000元 2019-2-25 9000元 合计:233400元 2019-1-30 10000元 2019-2-20 5000元 2019-3-13 10000元 2019-1-30 10000元 2019-2-21 10000元 2019-3-13 5000元 诉讼中,原告提交其与被告苏海龙(微信号“ZX1992l0v1”)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2020年1月27日晚上19:22,原告“你那钱怎么样啊?”,被告“我问了,这两天肯定给我们了,到时候都给你转过去”。2020年6月17日下午15:12,被告“信用卡是不是有个两万的建设信用卡,刷了给你多少?”,原告“19900”。2020年6月19日晚上23:13,被告“我查到账单了,说明天给我结果,然后我通知你”,原告“好”。诉讼中,原告提交其与被告苏海龙(微信号“DAIKUAN9777”)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2019年9月28日,被告“方案就是我每个月还1万甚至更多,多了我真拿不出来,从2020年10月份开始每个月还1万,用共352712.13元,需要还36个月,也就是三年!截止到2023年9月!最后一个月还2712.13对吧”,原告“本金347570元为本金,从2020年2月1日开始计算利息,年利率是6%,利息计算到还清之日止!之前说过是这样算的”,被告“不是算完以后352712.13的吗?年化率6%按照347570算!每个月或者每年多少利息,我不会算啊”。被告“就是每年多还20854.2呗”,原告“352712.13元只是算到我起诉的时候,诉状不是写得很清楚了”,被告“行”。2020年9月28日,被告委托案外人向原告还款1万元。庭审中,原告称,1、出借款项的方式包括被告把商家的二维码发给原告,原告用自己的信用卡扫码支付,信用卡欠款原告已经还清,合计扫码支付75900元;2、被告借款后向原告还款共计4173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及支付宝转账记录为证,能够反映双方之间的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向被告出借8万元,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出借233400元,同时原告称被告使用原告信用卡消费75900元;被告借款后合计还款41730元,且双方对账确认尚欠本金347570元(按80000元+233400元+75900元-41730元算),故本院依法认定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47570元,原告诉请主张被告偿还本金347570元有理。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自2020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34757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同时,被告委托案外人向原告还款1万元,该1万元应依法用于抵扣前述利息。原告诉请主张利息超出前述部分的,本院不予支持并依法予以驳回。被告苏海龙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其放弃相关抗辩权利并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海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尹晓灵偿还借款本金347570元及利息(自2020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34757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再扣减10000元);

二、驳回原告尹晓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90元、保全费2283元,合计8873元,由被告苏海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梅凯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许燕慧陈嘉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