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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02执54号

王某、姜**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06-28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某;姜**;王**;邯郸市****小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402执54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200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执行人:姜**,男,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执行人:王**,女,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执行人:邯郸市****小学,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系该学校校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姜**、王**、邯郸市8****小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姜**、王**、邯郸市****小学未履行本院(2017)冀0402民初15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姜**、王**、邯郸市*******小学银行存款79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智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司墨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