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402执54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200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执行人:姜**,男,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执行人:王**,女,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执行人:邯郸市****小学,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系该学校校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姜**、王**、邯郸市8****小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姜**、王**、邯郸市****小学未履行本院(2017)冀0402民初15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姜**、王**、邯郸市*******小学银行存款79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智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司墨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