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606民初20182号
原告:区月仪,女,195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何耀棉,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区月仪与被告何耀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区月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耀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区月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购房款7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因甲方何耀棉向乙方区月仪在2013年12月13日购买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镇×××街×号的房产。甲方与乙方同意以人民币20万元进行交易,并以3年为限支付完毕,但是甲方迟迟未有支付全额,至今仍欠7万元。
被告何耀棉答辩称,确认尚欠原告购房款7万元,同意2019年支付5万元,余款2万元在过户当日支付给原告。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原告区月仪通过司法拍卖途径购得原权属人为被告何耀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镇××村委会××××街×号的房产。2013年12月13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约定乙方以20万元将坐落于佛山市顺德区××镇××村委会××××街×号的房产卖给甲方所有;2014年5月支付60000元,2015年5月支付70000元,2016年5月支付70000元,尾期款在双方将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手续后支付给乙方。协议签订后,被告截止至庭审之日支付了130000元,尚余70000元未支付。再查明,案涉房产一直由被告占有使用。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主张的剩余购房款被告是否应当一次性支付。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尾期购房款应当在2016年5月支付,且是在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后支付。对于该条款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本院分析如下: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虽然尾期款是在过户当日支付,但是按照约定被告应当于2016年5月需要支付尾期款,即2016年5月就应当办理过户手续,但是被告一直未有按照约定付款,之前两笔款项的付款时间均未有按照约定支付,而至今超过两年时间尾期款仍然未有支付,尽管被告现在出于一定原因无法支付,但是在2016年5月至2018年期间被告一直未有依约支付完毕款项,明显构成违约。且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案涉的房屋虽然登记在原告名下,但是一直以来均由被告实际占有使用。
被告在既未付清款项,也未办理过户的情况下,已经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且被告辩称付款时间处于不确定状态,无法确认。在此情况下,原告作为守约方及房屋所有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证,故本院在此情况下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购房款70000元。至于案涉房屋在被告支付完毕购房款后,原告应当依约尽快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何耀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告区月仪支付剩余购房款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何耀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成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卢致慧卢杏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