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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9执6447号

泗洪县四河乡依然养鸡专业合作社与苏州佐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02-17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泗洪县四河乡依然养鸡专业合作社;苏州佐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09执6447号

申请执行人:泗洪县四河乡依然养鸡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四河乡淮胜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李成忠。

被执行人:苏州佐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729号上领大厦1001室。

法定代表人:颜书贤。

原告泗洪县四河乡依然养鸡专业合作社与被告苏州佐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09民初56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苏州佐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5025元,执行费50元。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19年8月23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2.执行中,本院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显示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网络银行存款;无车辆;3.2019年8月26日,本院向苏州市吴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4.2020年1月1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其表示无法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本院电话约谈笔录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申请人亦同意本案做程序终结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09民初743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章 伟

审判员 沈 平

审判员 吴龙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长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