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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2404民初2887号

陈洪志、迟雅苹与李洪涛、陈晓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03-12
所属地区
吉林省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洪志;迟雅苹;李洪涛;陈晓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吉2404民初2887号

原告:陈洪志,男,195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庚媛媛,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迟雅苹,女,195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庚媛媛,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洪涛,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被告:陈晓丹,女,198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立水,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洪志、迟雅苹与被告李洪涛、陈晓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洪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庚媛媛,迟雅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庚媛媛,被告李洪涛,陈晓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立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洪志、迟雅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李洪涛、陈晓丹共同偿还欠款人民币227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李洪涛系迟雅苹儿子。2017年,李洪涛、陈晓丹共同多次向陈洪志、迟雅苹借款用于为其婚生女看病及其他支出,至2018年9月29日共计借款人民币227000元整,陈洪志、迟雅苹每次均以现金或手机转账方式向李洪涛、陈晓丹支付借款。2018年9月29日经双方核对后由李洪涛向陈洪志、迟雅苹出具《欠条》,但欠款至今未偿还,故诉至法院。 李洪涛辩称,没有欠款事实,钱是我向陈洪志和迟雅苹要的。因为当时我爸去世的时候,陆陆续续留下点钱,我不知道,反正我知道有钱,但是我当时上午我爸出完殡了,下午我妈,他们就迫不及待让我签了一个什么财产放弃继承,当时那个时候挺乱的我就都签了,我现在想拿回属于我那部分。钱不是我借的,就是我管我妈要的。 陈晓丹辩称,陈洪志和迟雅苹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恶意提起的虚假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陈洪志和迟雅苹对陈晓丹的起诉。答辩人与李洪涛原是夫妻关系,2016年的7月26日离婚后又复婚。但是夫妻感情一直不好,因此,2018年的9月18日又离婚了,在离婚过程中,李洪涛从来没有提起过该欠款。陈洪志与李洪涛不是亲生父子关系。陈洪志和迟雅苹所述陈晓丹与李洪涛共同多次为孩子看病,不属实,同时陈晓丹有工作,有正常的工资收入,不需要向陈洪志和迟雅苹借款。其次,陈洪志和迟雅苹作为证据出示的欠条,是在2018年9月29日形成的,时间是在答辩人与李洪涛离婚之后出具的,答辩人根本不知情,也不认可。李洪涛与陈洪志和迟雅苹之间关系复杂,陈晓丹与陈洪志和迟雅苹之间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陈洪志和迟雅苹起诉无理,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李洪涛出具的欠条一份、李洪涛的微信聊天截图三张、李洪涛与陈晓丹的离婚证和结婚证、吉大二院的病例、证人李霞的证言,证人段永茂的证言,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陈洪志和迟雅苹提供的证人李霞出庭证实,证人李霞系陈洪志的外甥女,与李洪涛和陈晓丹并不认识,2018年7、8月份,迟雅苹给李霞的母亲打电话,说其孙女得了血液病,在上海治病需要用钱,第一次说借3万元,因为得知是要给孩子救命的钱,虽然不认识李洪涛和陈晓丹,但从迟雅苹方面考虑,就借给了迟雅苹3万元,并按李洪涛的指示,将借款汇入其银行账户,后来又说医院欠费用,不让出院,又借了2万元,一共借了5万元,款项均是证人李霞母亲的钱,由李霞代为汇款,均是在蛟河市白石山汇的。后来迟雅苹说孩子出院报销了就把钱还给我母亲,但几个月过后也没还。再后来听陈洪志说被李洪涛和陈晓丹骗了。陈洪志和迟雅苹对证人证言没有异议,李洪涛对证人证言没有异议。陈晓丹认为证人证言与本案无关,汇款是李霞的母亲给李洪涛汇的,汇款的性质无法确认,而且本案是陈洪志和迟雅苹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李霞母亲的汇款与本案无关,与陈晓丹无关。

本院认为,陈洪志和迟雅苹借给李洪涛的款项,均系李洪涛以妻子、孩子和自己生病等理由向陈洪志和迟雅苹借款,陈洪志和迟雅苹为帮助李洪涛解燃眉之急向身边亲朋借款,并将借款直接汇至李洪涛名下,李霞母亲的借款也包含在其中,故与本案有关联,经与本院调取的李洪涛的银行账户明细,李霞证明的两笔借款均在明细中体现,故本院对证人李霞的证言予以采信。 2.陈晓丹提供了2018年10月11日陈洪志、付丽梅、段永茂和李洪涛、陈晓丹签订的协议书,证明证人段永茂和付丽梅收到了2.5万元还款,款项系陈晓丹偿还,陈晓丹打印了协议后,各方当事人签字。陈洪志和迟雅苹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提出该协议系陈晓丹和李洪涛领着两个假冒警察的人到陈洪志家中逼迫陈洪志书写,陈洪志已就此事向公安局报案。李洪涛对证据没有异议,提出确实系其本人签字,但并没有领人假冒警察的事情。

本院认为,证人段永茂证言中认可因陈洪志和迟雅苹提出家中孙女生病而借给他洪涛的借款2.5万元,李洪涛和陈晓丹已经偿还,对协议没有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李洪涛系迟雅苹儿子,陈洪志与迟雅苹系夫妻关系,系李洪涛继父。2017年至2018年9月,李洪涛多次以孩子生病检查、孩子生病住院、前妻陈晓丹生病住院、自己发生交通事故需要医治为由向迟雅苹借款,并向陈洪志与迟雅苹的邻居手机中发送其前妻陈晓丹住院的照片,以证实存在急需用钱的情况,于是迟雅苹和陈洪志向其亲戚、邻居、朋友借款,由于不会操作手机部分借款要求其亲友直接将款项汇至李洪涛微信或银行卡。2018年9月29日,李洪涛为陈洪志与迟雅苹出具欠条,内容为:“李洪涛36岁,自2017年至今,从父母陈洪志与迟雅苹处先后借款合计227000元,欠款人:李洪涛,2018年9月29日”。出具欠条后,李洪涛至今未偿还欠款。李洪涛在庭审中自认其向陈洪志和迟雅苹提出的借款事由均系其编造,所发的陈晓丹住院的照片亦非真实图片,所借款项均用于日常生活吃、喝等消费。在李洪涛以其在大连翻车,眼睛需手术,急需用款时,迟雅苹和陈洪志分三次向其邻居段永茂、付丽梅夫妇借款2.5万元,2018年7月14日段永茂、付丽梅夫妇将1.5万元通过手机转账给李洪涛,后来的借款是通过银行转账至李洪涛银行卡上。2018年10月11日,段永茂、付丽梅夫妇、陈洪志以及李洪涛、陈晓丹签订协议,内容为:“李洪涛于2018年7月14日通过陈洪志、迟雅苹向段永茂、付丽梅借款1.5万元,2018年8月9日借款5000元、2018年8月12日借款5000元,共计2.5万元。此欠款虽为陈晓丹不知情的情况下产生的债务,但经协商由李洪涛和陈晓丹共同承担,还款后再无任何债务纠纷。还款后,任何人不得再骚扰陈晓丹的工作和生活,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陈晓丹本人的精神损失费”。签订协议后,李洪涛、陈晓丹将段永茂、付丽梅的2.5万元借款予以偿还。因欠款事实发生在李洪涛与陈晓丹夫妻存续期间,且李洪涛的借款事由系其家庭生活使用,故陈洪志与迟雅苹诉至法院,要求李洪涛和陈晓丹共同偿还借款227000元。 另查明,2011年6月13日,李洪涛与陈晓丹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李沅芝于2007年7月10日生,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付500元抚养费至女儿独立为止。楼房87.08平方米,归女儿李沅芝所有,在女儿未成年之前,任何人不得私自出售此房。2016年7月28日,李洪涛与陈晓丹登记复婚。2018年9月18日,李洪涛与陈晓丹再次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孩2007年7月10日出生,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付2000元抚养费至独立为止。楼房87.08平方米,归女方所有;楼房阳光国际小区104平方米归女方所有;车:吉利xxx归女方所有。

本院认为,李洪涛为陈洪志、迟雅苹出具欠条,认可向陈洪志、迟雅苹借款22.7万元的事实,李洪涛与陈洪志、迟雅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在欠条中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期限,陈洪志、迟雅苹作为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李洪涛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陈洪志、迟雅苹已通过诉讼方式向借款人主张还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李洪涛抗辩称款项并非借款,而是其向迟雅苹要的钱,

本院认为,李洪涛早已成家立业,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迟雅苹已经没有义务无偿地承担李洪涛的生活费用,相反,李洪涛却应在迟雅苹年老无生活能力之时承担起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而关于李洪涛抗辩称其想要回父亲去世时留下的遗产,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与遗产存在关联,故李洪涛的抗辩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李洪涛的借款是否属实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

本院认为,李洪涛在其与陈晓丹夫妻存续期间,以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向陈洪志、迟雅苹借款,虽然李洪涛在借款时提出的借款事由均系其编造,但所借款项已由李洪涛在其夫妻生活期间用于家庭生活花销使用,该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陈晓丹抗辩称不清楚借款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但事实上李洪涛原在珲春矿业集团八连城煤矿上班,自2017年9月份以腰扭伤为由未再继续上班,但却正常承担家庭生活的支出,其在家庭生活中所用款项即便未告知陈晓丹来源,陈晓丹亦已经在共同的家庭生活中使用了该借款,同时,陈晓丹在2018年9月18日与李洪涛离婚后,仍愿意继续与李洪涛共同偿还此前向段永茂、付丽梅的借款,也可以看出陈晓丹在与李洪涛离婚前并非对借款一事全然不知情。另外,在李洪涛与陈晓丹第一次离婚时双方约定一套房屋归女儿所有,但在第二次离婚时,婚内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虽然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但李洪涛却是在离婚后才为其母亲出具借条,李洪涛的行为存在着规避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综上,陈晓丹抗辩称其不清楚借款,不应按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李洪涛、陈晓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陈洪志、迟雅苹借款本金22.7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5元,减半收取2352.50元,保全费1655元,合计4007.50元,由被告李洪涛、陈晓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 婷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郎钰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