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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92民初23412-23419号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广州通创贸易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互联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12-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广州通创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一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一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广州互联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92民初23412-23419号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院**楼**101内**04023。

法定代表人:雷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冠磊,上海市汇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通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6,**第****v>

法定代表人:李杰。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牛仔公司)与被告广州通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创贸易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八案,本院均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牛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冠磊在线参加了诉讼。被告通创贸易公司经本院合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蓝牛仔公司在每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涉案相关图片;2、判令被告公司在其侵权网站上刊登赔礼道歉的声明;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及维权必要费用(含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1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第1、2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告公司自成立后一直专注于中国题材图片库的拍摄。日前原告发现,被告公司未经原告公司许可,擅自在其微信公众号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通创贸易公司无应诉答辩。本院

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一、当事人主体情况蓝牛仔公司成立于2007年05月08日,经营范围包括摄影服务,技术开发、咨询、推广、服务、转让,版权贸易,电脑图文设计、制作,摄影器材租赁,销售自产产品等。通创贸易公司成立于2008年07月23日,经营范围包括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图书出版选题项目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产品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信息电子技术服务、音像经纪代理服务、音像制品出租、互联网商品零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等。

二、涉案主张权利作品的权属情况为证明其对涉案图片均享有著作权,蓝牛仔公司在每案均提交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作品登记证书》及其附表封面和内容页(详见附表一);2、雷恩和蓝牛仔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出具的《声明》或者付连飞的劳动合同;《声明》载明“雷恩在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职务期间(2006年9月29日——至今)拍摄的所有摄影作品的著作权都归属于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而劳动合同载明付连飞制作、拍摄等的所有影像作品(图片)由蓝牛仔公司享有完整著作权,劳动合同有效期为2011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3、涉案作品高清图片及图片属性截图信息,载明了涉案图片的类型、大小、拍摄时间等信息(详见附表一);4、涉案图片在蓝牛仔公司经营的官××m上展示、售卖以及版权声明的截图。涉案的八张图片下方均加有蓝色水印,内容为“蓝牛仔,中国原创广告素材”字样××m网站以及图片编号,且右方载明摄影师为雷恩或付连飞,授权为有模特肖像权。”三、被诉侵权事实与比对情况2018年1月9日,蓝牛仔公司的代理人计易数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指派张育铭向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该公证处于2018年1月11日出具(2018)宁钟证经内字第293号《公证书》,载明该处公证员在该处操作电子计算机联入国际互联网,进行如下保全证据行为:1、新建名为“1”的WORD文档;2、清除历史浏览记录;3、使用“360安全浏览器”,登录“http://139.196.170.218:5555/load?src=http%3A%2F%2Fmmbiz.qpic.cn%2Fmmbiz_jpg%2Fdz4IHbyVsoyPZxomxEAeFZfXCfrWq7DfpC22pABV2KUBrtk6xPibF7YHIG8dPYarOR2HRF86pcIkNHHiaCjUMPtw%2F0”,显示搜索结果页面,依次点击搜索结果中第一个链接,浏览相关图片及微言主体信息,并按PrintScreenSysRq'键依次截图,将截图呆存在“1”文档中。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公证书所记载的上述过程与现场发生的情况相符。经比对,被告微信公众号上使用的上述图片与“蓝牛仔”网站上的编号为bji03240024、bji03730065、bji03730012、bji04010074、bji04250025、bji03730021、bji03400148、bji03930294的八张涉案图片从人物、环境及物品摆放、拍摄角度等均基本相同,两者内容高度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

四、权利人损失情况蓝牛仔公司对其实际损失或者通创贸易公司的违法所数额未能举证证明,也未提交相关单据等证据证明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此外,蓝牛仔公司表示其图片都是通过网站对外进行销售,按照图片的大小、用途以及授权时间长短的不同,销售价格可分为300元、800元、1600元、2400元不等,但其未能提供涉案图片的对外销售记录。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有以下三个争议焦点:

一、蓝牛仔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二、通创贸易公司是否实施了侵犯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三、若构成侵权,通创贸易公司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一、蓝牛仔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涉案八张图片分别是对一家三口在街道上奔跑的场景、丈夫抚摸其孕妇妻子肚子的场景、孕妇将耳机靠近肚子的场景、一名婴儿吸吮奶瓶的场景、一名孕妇倚坐在电脑桌前的场景、孕妇一边听着音乐一边安抚胎儿的场景、婴儿面部表情特写、医生帮孕妇检查胎儿的场景进行的拍摄,在构图和创意方面,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可以认定为摄影作品。根据蓝牛仔公司提交的版权登记证明显示,其依法享有编号为bji03240024、bji03730065、bji03730012、bji04010074、bji04250025、bji03730021、bji03400148、bji03930294的作品的著作权,且蓝牛仔公司在每案均提交了权利图片的高清大图,并显示了图片的拍摄信息。此外,涉案图片均在蓝牛仔公司的网站(××)上进行公开展示,且网站下方标注有版权声明。因此,在被告未提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确认蓝牛仔公司对涉案八张图片享有著作权,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二、通创贸易公司是否实施了侵犯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创贸易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蓝牛仔公司的许可,擅自将涉案摄影作品上传至微信公众号上,以“公之于众”的方式展示在开放性的、不特定任何人均可浏览的网络平台上,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摄影作品,侵犯了蓝牛仔公司对于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通创贸易公司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于侵害著作权的,权利人可要求其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蓝牛仔公司要求通创贸易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删除涉案图片,并赔偿损失和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但因其未能证明实际损失亦不能证明通创贸易公司的侵权获利所得,本院结合以下因素确定通创贸易公司需承担的赔偿数额:(1)涉案图片的独创性。涉案的八张侵权图片,分别是一家三口在街道上奔跑的场景、丈夫抚摸其孕妇妻子肚子的场景、孕妇将耳机靠近肚子的场景、一名婴儿吸吮奶瓶的场景、一名孕妇倚坐在电脑桌前的场景、孕妇一边听着音乐一边安抚胎儿的场景、婴儿面部表情特写、医生帮孕妇检查胎儿的场景,八张图片的创意和内涵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相对于其他摄影类型,本案的人像摄影需要一定的摄影技巧,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但是,八张图片中,部分图片均有孕妇的元素,在表达上有一定的相似性,总体而言独创性并不高。(1)涉案图片的稀缺程度、拍摄成本及难度。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摄影器材日益智能化和自动化,类似或表达相同主题的图片可以海量产生。就涉案图片而言,蓝牛仔公司的摄影师使用数码相机,通过设置一系列摄影参数完成作品创作,虽然图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但与传统非数码摄影相比,其稀缺程度大大降低;摄影前期准备、创作过程及后期图像处理更加简便,拍摄成本及难度也大大降低。(1)涉案作品的存储和传播成本。数码相机不使用胶片,完成拍摄后即可将其转换成特定格式存储于各类载体或云服务器,以此节约存储成本;摄影师还可以利用互联网的开放、共享的特征,将其作品上传于网络空间,使作品以更快的速度和更广的范围传播。本案中,蓝牛仔公司在拍摄完成涉案作品后,通过将作品发布于其网站上,以快捷、经济的方式实现对其作品的宣传推广,极大程度地降低了传播成本。(1)蓝牛仔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侵权人的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院认为,合理开支应当以必要费用支出为度,不必要的开支不应当认定为合理开支。本案蓝牛仔公司诉请的合理开支主要是公证费和律师费。对电子证据采取公证方式取证,符合通常的做法,为此而支出的公证费用,属维权必要费用,应当认定为合理开支。律师费部分,本系列案中原告并未提供任何单据证明律师费的实际支出,考虑经本院合法送达后被告拒不应诉,律师费确有一定的合理性,故对该费用本院予以酌情支持。(1)通创贸易公司过错程度。通创贸易公司并非是直接以宣传、推广及营利为出发点,并未因此直接获利,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较为轻微。(1)综合以上因素,本院酌情确定通创贸易公司应向蓝牛仔公司承担的赔偿金额(含合理开支)为每案600元,八案共48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和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通创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4800元;

二、驳回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每案受理费50元,合计共400元,由被告广州通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该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原告同意由被告在上述履行期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周 扬

人民陪审员  邹志红

人民陪审员  刘汉晶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

书记员梁珺怡附表一:涉案八张图片在作品登记证书上展示信息及高精图片属性截图信息 案号 拍摄时间 权利人图片id 作品登记证书附表上展示信息 高精图片属性 著作权人 23412 2012年9月14日 bji03240024 ?  ?  蓝牛仔公司 23413 2000年1月1日 bji03730065 ?  ?  蓝牛仔公司 23414 2000年1月1日 bji03730012 ? ? 蓝牛仔公司 23415 2013年12月20日 bji04010074 ? ? 蓝牛仔公司 23416 2014年8月29日 bji04250025 ? ? 蓝牛仔公司 23417 2000年1月1日 bji03730021 ? ? 蓝牛仔公司 23418 2012年12月29日 bji03400148 ? ? 蓝牛仔公司 23419 2013年11月9日 bji03930294 ? ? 蓝牛仔公司 附表二:涉案图片的证据保全显示详情 权利人 案号 编号 公证书所附视频截图 侵权链接 蓝牛仔公司 23412号 bji03240024 ? http://139.196.170.218:5555/load?src=http%3A%2F%2Fmmbiz.qpic.cn%2Fmmbiz_jpg%2Fdz4IHbyVsoyPZxomxEAeFZfXCfrWq7DfpC22pABV2KUBrtk6xPibF7YHIG8dPYarOR2HRF86pcIkNHHiaCjUMPtw%2F0 蓝牛仔公司 23413号 bji03730065 ? http://weixin.sogou.com/weixin?type=2&ie=utf8&query=LE_WorldMom怀孕也有真和假?假性怀孕症状你知多少? 蓝牛仔公司 23414号 bji03730012 ? http://weixin.sogou.com/weixin?type=2&ie=utf8&query=LE_WorldMom你真的会胎教吗?谨防四大误区 蓝牛仔公司 23415号 bji04010074 ? http://weixin.sogou.com/weixin?type=2&ie=utf8&query=LE_WorldMom秋季宝宝腹泻,治疗要避开这些误区 蓝牛仔公司 23416号 bji04250025 ? http://weixin.sogou.com/weixin?type=2&ie=utf8&query=LE_WorldMom认清6类危险因子,有效避宫外孕 蓝牛仔公司 23417号 bji03730021 ? http://weixin.sogou.com/weixin?type=2&s_from=input&query=LE_WorldMom%E3%80%90%E6%96%B0%E6%8A%80%E8%83%BDget%E3%80%91%E8%B5%B6%E8%B5%B0%E7%A7%8B%E4%B9%8F%2C%E6%81%A2%E5%A4%8D%E6%BB%A1%E6%BB%A1%E5%85%83%E6%B0%94&ie=utf8&_sug_=n&_sug_type_=&w=01019900&sut=1810&sst0=1514872023030&lkt=0%2C0%2C0 蓝牛仔公司 23418号 bji03400148 ? http://weixin.sogou.com/weixin?type=2&ie=utf8&query=LE_WorldMom孩子哭闹怎么办?90%的父母都做错了 蓝牛仔公司 23419号 bji03930294 ? http://weixin.sogou.com/weixin?type=2&ie=utf8&query=LE_WorldMom准妈夏天“降火”需要内外兼修!看完就懂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