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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102执634号

冯爱爱与内蒙古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08-05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冯爱爱;内蒙古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内0102执634号

申请人:冯爱爱,女,住呼和浩特市。

被执行人:内蒙古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聚和广场。

法定代表人:王万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冯爱爱申请执行内蒙古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内0102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内蒙古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冯爱爱办理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聚和广场二层109号摊位房屋的所有权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马 莉

审判员 高永吉

审判员 韩 杰 

二0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