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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104执231号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炼业支行申请执行李海平、罗存霞、李海波、陈新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12-27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炼业支行;李海平;罗存霞;李海波;陈新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104执231号

申请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炼业支行,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负责人:李泽,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李海平,住甘肃省静宁县。

被执行人:罗存霞,住甘肃省静宁县。

被执行人:李海波,住甘肃省静宁县。

被执行人:陈新勤,住甘肃省静宁县。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炼业支行申请执行李海平、罗存霞、李海波、陈新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8)甘0104民初2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李海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炼业支行借款本金692454.13元,利息77242.05元(截止2018年9月27日)本息合计769696.18元。之后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月息12.15‰计算,至还清本金为止;

二、罗存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三、如李海平不能如期利息上述债务,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炼业支行有权从评估、拍卖罗存霞抵押的位于甘肃省静宁县城关镇北二环中路东苑3号小区新盛花园19幢一层商铺3室的房产所得价款中的148万元优先受偿;有权从评估、拍卖李海波抵押的位于甘肃省静宁县城关镇北二环中路广播电影电视局家属楼1幢3单元6层601室的房产所得价款中的37万元优先受偿;有权从评估、拍卖陈新勤抵押的位于甘肃省静宁县城关镇北环东路东苑1号小区35幢一层商铺107室负一层地下室房产所得价款中的95万元优先受偿。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749元,保全费3520元,由李海平负担”。因义务人李海平、罗存霞、李海波、陈新勤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炼业支行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海平、罗存霞、李海波、陈新勤在金融机构存款789155.18元(含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789155.1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的数额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红梅

审判员  周 岗

审判员  崔振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