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81民初1324号-1
申请人:江阴市柯诚化纤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NACR5XP,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南路**。
法定代表人:朱林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萍,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汉金,江阴市旌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江阴市超泽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067681314F,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长寿村兴源路**。
法定代表人:赵明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江阴市柯诚化纤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阴市超泽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阴市柯诚化纤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超泽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2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阴市柯诚化纤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超泽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2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巴益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蒋磊君
书 记 员 施剑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