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3执8522号
被执行人:北京大田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天柱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33706441N。
法定代表人:崔红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克,男,北京大田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被执行人:北京陆达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观音堂画廊街管理中心**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330296449D。
法定代表人:张竞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润华,女,北京陆达达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申请执行人北京大田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陆达达商贸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687号民事调解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146148.51元。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张竞禾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将本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将本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687号民事调解协议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单德瑞
审 判 员 薛 祥
审 判 员 麦育亥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 埔
书 记 员 刘东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