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05执218号 申请执行人孙荣平,男,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陈霞,女,汉族,现住临淄区。 被执行人贾宝文,男,汉族,现住临淄区。 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宏伟煤炭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贾宝文,经理。 被执行人陈波,男,汉族,现住临淄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霞、贾宝文、淄博市临淄宏伟煤炭购销有限公司、陈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陈霞、贾宝文、淄博市临淄宏伟煤炭购销有限公司、陈波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霞、贾宝文、淄博市临淄宏伟煤炭购销有限公司、陈波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320000元。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陈霞、贾宝文、淄博市临淄宏伟煤炭购销有限公司、陈波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边洪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代理
书记员 武函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