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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5民初22191号

殷庆与江北区绿鲜生便利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12-0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殷庆;江北区绿鲜生便利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第三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第三十四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第三十四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渝0105民初22191号

原告:殷庆,男,198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告:江北区绿鲜生便利店,住所地重庆市江**红原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5MA606EELX9。 经营者:卢星宇。 案由: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原告殷庆与被告江北区绿鲜生便利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绿鲜生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江北区绿鲜生便利店退还货款9.5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事实和理由:殷庆于2019年5月1日在江北区绿鲜生便利店处购买涉案产品已过保质期。 被告绿鲜生店未作答辩。 审理查明涉案产品信息 产品名称 餐饮料理脆皮肠 价 款 9.5元 生产日期 2019年1月20日 保 质 期 90天 购买时间 2019年5月1日 29358.60元 是否过期 是

本院认为,殷庆在江北区绿鲜生便利店的门店处购买涉案商品,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江北区绿鲜生便利店的经营行为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本案中,江北区绿鲜生便利店销售已过保质期的涉案产品,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故对殷庆要求退还价款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江北区绿鲜生便利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货款9.5元并支付原告殷庆1000元。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江北区绿鲜生便利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何 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陈宏亮

书 记 员 陈俊囡 微信公众号“”